公告資訊

本局已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已報備大廈管委會名冊,發函通知應為勞工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及參加就業保險。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並報備之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已報備大廈管委會)自103年7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如有自僱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無論勞工年齡是否超過65歲、是否領過勞保老年給付,均屬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強制提繳對象,已報備大廈管委會應自是日起為其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勞工退休金。又所僱勞工如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亦屬就業保險法之強制投保對象,應為其辦理就業保險加保。

本局已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已報備大廈管委會名冊,通知尚未成立投保(提繳)單位之管委會,如有自僱勞工,應向本局辦理為勞工投保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隨附相關申報書表,俾利管委會辦理申報作業。管委會填寫申報書表外,須檢附管委會報備相關文件、現任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至已報備大廈管委會如沒有自僱勞工,而係將相關工作委外辦理(如委託清潔、保全、物業管理、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等),則該類人員係應由委外公司辦理勞(就)保加保及提繳退休金,管委會無需再向本局辦理。

有關大廈管委會之勞(就)保、勞退新制相關Q&A,請點選下列附件參閱,如有其他適用勞基法相關疑義,請至勞動部網站(超連結至中華民國勞動部 - 業務主題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 > 一般權益區 > 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疑義常見問答專區)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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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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