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適用勞基法,並自103年8月1日生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第6、7、14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本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勞退新制施行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應適用勞退新制。
另依照勞基法第28條規定,適用勞基法人員均應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故私校編制外工作者除了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外,外籍工作者亦屬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提繳對象。
為使私校了解如何辦理申報提繳勞退新制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業,本局已於103年7月16日通函各私校投保(提繳)單位,請各私校依通函向本局辦理申報作業,以維護勞工權益。
此外,此次適用勞基法公告所稱「私校編制外之工作者」,是指未納入各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組織規程之員額編制表內者;又「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指僅從事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相關課程綱要所列課程,及大專校院發給學分或授予學位之課程教學者。另本次公告適用對象,亦不包括業經勞動部公告指定自87年12月31日起適用勞基法之私校非屬教師或職員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