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被保險人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而於同時參加農、勞保期間分娩;或原參加勞保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嗣於勞保退保後1年內參加農保期間分娩,同時符合勞保生育給付及農保本人生育給付請領條件時,均依農保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僅得擇一請領。惟女性勞保被保險人之配偶為農保被保險人,女性勞保被保險人與其先生,得依規定分別請領勞保生育給付及農保配偶生育給付。 【參考法令:內政部103年6月24日台內團字第1030184657號函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