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農、漁會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應依規定為所僱用之勞工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維護勞工權益。

農、漁會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7、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所屬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自是日起為勞工退休金強制提繳對象,雇主應於適用勞基法之日起15日內向本局辦理申報。請各農、漁會於104年1月1日~15日期間利用本局e化服務系統(https://edesk.bli.gov.tw)之「勞退申辦作業」(104年1月1日起開放授權指派作業功能)或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以「適用勞基法勞工,提繳身分(1)」申報所僱勞工自104年1月1日起提繳勞工退休金。

至104年1月1日起新到職勞工申報勞健保加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請利用健保署之「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或本局e化服務系統之「勞保申辦作業」網路申報或填送勞健保、勞退3合1或勞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即可同時辦妥勞健保加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有關勞工退休金相關申報書表及各項資訊,請至本網站「勞工退休金」項下瀏覽參閱。

另適用勞基法人員,均應依照該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本局將以各農、漁會104年1月1日勞(就)投保生效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總額自104年1月1日起計收渠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關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各項資訊,請至本網站「工資墊償」項下瀏覽參閱。
 

上一則103年11月份本局核定積欠工資墊償案計17件,墊償人數74人,墊償金額242萬7,355元。 下一則103年11月無年滿64歲4個月農保被保險人清查名冊之農會名單
最後更新日期:20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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