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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4年1月1日起,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勞動部103年11月19日勞動保3字第1030140437號令: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6項規定,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該等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者,不須扣除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至於年逾65歲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如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

廢止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102年10月16日勞保3字第1020140540號令,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廢止令示內容為:「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6項規定,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該等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者,不須扣除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至於年逾65歲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如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上一則勞保局公布欠繳保費之職業工會名單,提醒勞工注意自身權益 下一則公告本局審查104年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之審核基準。
最後更新日期: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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