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行政事務費補助要點」,業經勞保局104年1月15日以保費職字第10460001871號令修正發布,並將名稱修正為「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捐)助作業要點」,溯及104年1月1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一、自104年起無需檢送行政事務費申請書,符合補(捐)助作業要點規定者,勞保局即以已繳納勞保費人數補(捐)助每人每月10元。惟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不予列入補(捐)助款計費人數。
二、職業工會及漁會應於年度終了前檢附勞工保險補(捐)助款收支明細表及原始憑證送勞保局辦理結報。但有特殊情形,須由職業工會及漁會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經報審計機關同意,憑領據結報,免附有關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