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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條,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以勞動保1字第106014026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條修正條文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失業給付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上一則106年4月統計月報 下一則106年5月無「年滿64歲4個月農保被保險人清查名冊」之農會名單。
最後更新日期: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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