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扶養未成年之繼子女,可否申請眷屬加給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規定,所稱受扶養眷屬,係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前開受扶養子女應以民法規定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為限,不包括未依該法相關規定收養之繼子女。

最後更新日期:2023-11-30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