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解釋令-87年

1.有關農會會員已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或勞工保險殘廢給付,不能繼續從工作者,能否再行參加農保案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係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為保障對象,第39條規定:「被保險人領取殘廢給付,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農會法第12條規定會員基本條件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以上,居住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者。是以,農會會員已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或勞工保險殘廢給付後,如不能從事農業工作,自不能再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內政部87年8月27日台(87)內社字第8796305號函》

最後更新日期: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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