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關非農會會員農民受僱從事養豬舍之打掃工作是否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規定之雇農資格案。
依前揭辦法第2條第4款第3目之規定,雇農係「受僱於自耕農或佃農而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從事農業生產為業,…。」,本案陳○○女士之雇主黃○○先生若為實際從事養豬業之自耕農或佃農,則陳女士受僱從事養豬舍之打掃、清潔及整理豬屎等工作,亦屬農業生產之一環,應可以雇農資格加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1月18日(89)農輔字第88165057號函》
2.釋台南縣將軍鄉農會陳○○先生農保資格案。
有關台端因農保資格被投保單位退保再加保乙案,依據本部82年2月11日台內社字第8278471號及同年6月16日台內社字第8282104號函釋略以:農保被保險人以自耕農、佃農之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身分加保,而於該自耕農、佃農死亡後,其配偶及同戶直系血親如仍具有自耕農、佃農資格,得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檢具有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基層農會申請身分別變更,如期申請變更者,其保險效力未中斷;惟如其未具有自耕農、佃農資格要件者,自不得繼續加保,嗣後如另行取得加保資格,其保險效力自應依農保條例第9條規定辦理。本案據台南縣政府查復,台端原持同戶陳○○先生之農地參加農保,而農地所有權人於87年4月4日死亡,台南縣將軍鄉農會曾函請台端於規定期限內重新辦理申報加保手續,而台端並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據此,投保農會依規定辦理並無不妥。
《內政部89年1月31日台(89)內社字第8903769號函》
3.關於原農地經市地重劃後編定為非農業用地,若經分割繼承移轉,仍從事農業使用,是否視同未曾移轉之現有耕地申請參加農保案。
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4款第1目規定,申請者所有農地係指農、林、漁、牧用地而言,本案如經市地重劃後已編定為非農業用地,核與規定不符。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5月4日(89)農輔字第890120548號函》
4.有關申請農保給付案件,經審查證件不全者,保險人依法應通知之對象為何案。
參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8條及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貴局於受理保險給付申請案件後,為核定保險給付,如發現有證件不齊全者,仍請通知投保單位轉囑請領人補正應繳之證件。惟為減輕投保單位因通知請領人增加之郵資負荷,及避免補正資料遺失或無人收領之情況,請貴局研擬「通知投保單位,並副知請領人至投保單位補正或領取資料」之可行性。
《內政部89年11月30日台(89)內社字第897802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