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關農保被保險人所有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遊憩用地」,可否據以繼續加保疑義案
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認定標準及審查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經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仍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之證明文件,並符合本辦法有關農地以外之相關規定者,得繼續加保。」係針對農保被保險人所有農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言,並不適用非都市土地。據瞭解非都市土地係依現況編定或依計畫申請用地變更,其依現況編定為「遊憩用地」者,應為已作遊憩使用;其依計畫申請用地變更者,應先擬具興辦事業計畫,經核准用地變更後即應依計畫開發使用,並無政府指定開發方式尚未完成之問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1月7日農輔字第0920177359號函》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業於103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增訂第2條第4項並刪除原第10條第1項】
2.有關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期間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屬重度障礙以上者,其投保資格如何認定案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期間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屬重度以上者,本部已於91年5月24日台內社字第091006849182號函示略以:「中華民國77年11月15日以前參加為農會會員,並於91年5月31日以前參加農保者,申請保險給付時應檢附戶籍謄本及會員基本資料。如其參加農保期間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屬重度障礙以上或由病歷等資料可資證明無從事農業工作之能力者,則由勞保局函請農會地方主管機關請農會依規定提報理事會審查處理會員資格(如撤銷會員資格),並自無從事農業工作能力之日起,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合先敘明。
基於農民健康保險係我國職域保險之一,農民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除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相關法令所規定之各資格條件外,尚須具從事農業工作之能力及事實,故投保農會及勞工保險局對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期間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屬重度障礙以上之被保險人,是否具有從事農業工作之能力應依個案事實認定之,設經查明其無從事農業工作能力者,勞工保險局應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自其無從事農業工作能力之日起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惟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規定,為維護公益或避免被保險人財產上之損失,勞保局亦得另定取消被保險人資格之日期。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因參加農保期間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屬重度障礙以上者,曾於參加農保期間經投保農會或勞工保險局審查取消資格者,於93年1月15日起2年內,得持重新鑑定且等級減輕之身心障礙手冊向投保農會提出申請,並由投保農會依規定辦理後報請勞保局准予回復加保。
對於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投保農會及勞工保險局應於其申請加保時加強查察。
《內政部93年1月15日台內社字第09300657172號函》
【內政部102年4月18日台內社字第1020102271號函停止適用上開函示有關申請給付時涉及會員被保險人資格之處理部分】
3.有關農會會員戶籍遷離農會組織區域後再遷回,其農保資格認定疑義案
按農會法第18條第4款規定農會會員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為出會之原因,係屬法律效果之當然規定,本項應非農會理事會職權得以行使部分,合先敘明。至渠等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之地位,農保主管機關允宜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398號意旨,對渠等仍從事農業工作,參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保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2月3日農輔字第0930105169號函》
4.有關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於發生保險事故前有戶籍遷移情事,其加保資格應如何認定案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98號解釋略以:「農會會員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如仍從事農業工作,參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其為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之地位不應因而受影響,仍得依規定交付保險費,繼續享有同條例所提供之保障。」是以,上開解釋雖稱遷離原組織區域並不因而影響其被保險人地位,但仍須符合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要件,始具加保資格,爰先陳明。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是以,得否請領保險給付,首須審諸發生保險事故時,其保險效力是否有效存續,若已不具被保險人資格,自無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至如本部93年1月15日台內社字第09300657171號函示所載之「最後1次遷入之戶籍地」應係指「發生該次保險事故前最後1次遷入之戶籍地」,始得據以審查被保險人發生該次保險事故時,是否仍符合加保資格。
《內政部93年4月19日台內社字第0930063466號函》
5.有關「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12條疑義案
90年5月9日旨揭辦法修正刪除雇農加保之規定,惟為保障修正前雇農因加保期間變更雇主,致喪失其加保資格者之權益,本辦法爰於92年12月17日修正增列除外規定,即90年5月9日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變更雇主,繼續受僱於自耕農、佃農或原雇主之繼承人從事農業生產為業,每年實際受僱從事耕作達6個月以上及耕作面積達0.5公頃以上,持有雇主出具並經當地農事小組組長或村、里長查證屬實,或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之僱用證明書者,得繼續加保,此乃民國90年5月9日修正施行前之雇農,繼續加保之法據。依「辦理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審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雇主(自耕農或佃農)開具僱用證明書應以其農地面積扣除已以該農地依自耕農或佃農身分加入農民健康保險之面積後,每滿0.5公頃出具僱用1人為限;或利用耕地以外固定農事設施者,扣除後面積每滿0.25公頃,亦同。未達規定規模之雇主不得開具僱用證明書。如雇農檢附數位規模未符合規定之雇主所開具之證明書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時,其土地面積合計縱然超過規定規模,仍不予核准。準此,達上開規模雇主,方得開具僱用證明書,惟本案原雇主死亡,土地由多位繼承人繼承,就本個案言,倘原土地之多位繼承人願意繼續僱用該雇農,得聯合開立僱用證明書。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5月7日農輔字第0930120732號函》
6.農會會員因農地異動致資格不符,喪失會員資格,現為贊助會員得否適用「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12條之規定疑義案
有關農會會員因農地異動致資格不符,喪失會員資格,現為贊助會員得否回復為會員一節,仍應依上開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辦理。至於會員資格喪失改列為贊助會員,得否比照本會與內政部會銜發布前揭辦法第12條規定一節,依內政部93年4月22日台內社字第0930063503號旨,不宜擴張解釋至贊助會員亦得比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5月12日農輔字第0930122263號函》
7.有關自耕農所持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繼子;佃農的租地承租權為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雇農之雇主身分已非屬自耕農及佃農身分是否適用92年12月17日修正發布之「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認定標準及審查辦法」第12條規定案
貴局於93年1月19日保受承字第09360045020號函詢有關自耕農所持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繼子;佃農的租地承租權為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雇農之雇主身分已非屬自耕農及佃農身分一節,本會同意內政部意見。另依據內政部93年4月22日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台內社字第0930063503號函釋略以:「貴會93年3月25日農輔字第0930050333號函復勞工保險局93年1月19日保受承字第09360045020號函請本部提供意見乙案,有關『繼子』得否適用新修正之規定,應依民法等相關法令認定之;另有關非會員佃農持其配偶承租之土地加保,其配偶之承租權移轉為其直系血親等所有者以及老年農民之雇主已喪失自耕農或佃農身分者,是否符合『本辦法』第12條之規定,查上開兩類被保險人並非『本辦法』第12條之適用對象,如渠等加保資格有異動或喪失,應依『本辦法』第8條之規定:『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報。被保險人因死亡、遷出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本辦法第2條所定之資格條件者,當然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其於本辦法第2條所定之資格條件有異動者,應重行提出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辦理之。準此,其加保資格之認定是否予以放寬,仍須循修正該辦法之方式辦理。」
《內政部93年4月22日台內社字第0930063503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5月17日農輔字第0930050527號函》
8.有關以非會員雇農資格參加農保是否適用「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疑義案
對於非會員雇農資格參加農保並已年滿65歲且加保年資滿8年之被保險人是否適用本辦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一節,經查本辦法第12條修法意旨而言,是為協助長期從事農業工作之老年農民,繼續保有參加農保資格而保障其權益,另對於90年5月9日本會會同內政部修法時刪除非會員雇農資格前即以雇農身分加保之被保險人,其雇主因農地移轉子女、農地分割等原因致面積不足或農地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該等雇農宜比照適用本辦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而保有農保資格。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6月28日農輔字第0930126738號函》
9.有關非會員原以配偶身分參加農保,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申請資格變更,其加保資格是否可不受「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之限制案
依旨揭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略以:年滿65歲以上累計加保年資滿8年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其加保資格條件可不受第2條第1項第4款有關同戶、農地面積之限制;其持以加保之農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可不受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之限制。以上所稱之被保險人應係指全體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其已年滿65歲且累計加保年資滿8年者。非農會會員原以配偶身分參加農保,嗣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申請資格變更,其加保資格條件適用旨揭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而保有農保資格。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7月20日農輔字第0930134125號函》
10.有關農民申請參加農保,是否應將戶內年滿65歲以上加保年資滿8年之被保險人列入「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計算案
依旨揭辦法第12條修法目的是為協助長期從事農業工作,且加保滿一定年資之老年農民,因有農地移轉子女無法與子女同戶,或農地分割致面積不足,或農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情形者,從寬認定其農保資格,准予繼續加保,並非令其取巧釋出農地供他人加保,以增加更多農保被保險人。
爰此,按旨揭辦法92年12月17日修正施行前加保者,因農地異動等情形,其面積之計算可不將年滿65歲累計加保年資滿8年之老年農民列入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以上之標準計算;惟為防杜取巧,對於92年12月17日修正施行以後提供農地供他人加保者,該老年農民仍應受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有關自有農地面積之限制,即仍應列入平均每人農地面積0.1公頃計算。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7月23日農輔字第0930126966號函》
11.有關以非會員雇農資格參加農保是否適用「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疑義案
本會93年6月28日農輔字第0930126738號函有關「以上所稱之被保險人應指全體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其已年滿65歲,且累計加保年資滿8年者。」係針對非農會會員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農民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而言,包括以自有農地、承租農地及受僱從事農業工作者。至於農會會員參加農保事宜,非屬旨揭辦法規範事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7月29日農輔字第0930135309號函》
12.農會無法檢附追溯更正被保險人為雇農資格別之審查證明文件疑義案
有關農保被保險人包括農會會員及非農會會員之農民申請參加農保之資格審查認定規定,均明定審查會議記錄除農會留存外,應報送主管機關。臺灣省政府於77年11月15日函頒「臺灣省各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作業要點」、本會90年12月31日發布「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及內政部與本會會銜發布之「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等,均明定農會會員或農民參加農保之資格審查記錄,應留存農會及報主管機關核備或備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8月5日農輔字第0930136630號函》
13.有關非會員雇農之雇主於領取殘廢給付無法從事農業工作,因而喪失自耕農或佃農資格,該雇主是否得繼續出具僱用證明書繼續僱用雇農案
以雇主因殘廢等因素而喪失從事農業工作能力,即取消雇農之農保資格,對長期從事農業工作之雇農而言,值得商榷。依前述法令規定,雇主死亡後,繼續受僱於原雇主之繼承人從事農業生產為業,得繼續享有農保資格,對於繼承人未規定須為自耕農、佃農。準此,本案原雇主因殘廢給付無從事農業工作而遭退保時,其與現有雇農被保險人之僱傭關係若仍存在,該雇農之農保資格允宜保障。惟若變更新雇主則雇主仍應以自有農地或承租農地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有關個案事實仍須確實符合實際受僱及從事農業生產為業等相關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11月9日農輔字第0930151997號函》
14.土地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得否再持該土地以會員資格參加農保案
查農會法第12條及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對申請加入農會為會員之資格條件已有明確規範。按旨揭土地已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其持有人應不具有申請加入農會為會員之資格條件。又上開辦法第2條第4項對本辦法92年10月31日修正生效前,已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其所持農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其會員權益之保障亦有明確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11月12日農輔字第0930153042號函》
15.有關台北縣淡水鎮農會函請農保資格農地之審核,以地目為審核之依據,不應以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依據乙案
按農民健康保險自78年正式開辦以來,即明確規定,所謂農地係指農、林、漁、牧用地,且該項規定迄今未曾修法變更,故本部及勞保局為避免被保險人於申請保險給付時,始接獲取消加保資格之通知,造成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糾紛與困擾,爰規定自91年5月1日起,被保險人或請領人於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時,應檢具戶籍謄本、加保農地之地籍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文件,以利被保險人資格之確認,而非僅依土地登記謄本之「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為審核依據。若被保險人加保土地已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自不得再持該筆土地參加農保。是以,貴會辦理農保資格農地之審核,仍請確實依農民健康保險等相關規定辦理。
《內政部93年11月13日台內社字第093004217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