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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解釋令-103年

1.77年11月15日以前以自耕農會員入會、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其農保資格疑義案
查77年11月15日以前加入農會之自耕農會員,雖無農地面積之限制,其繼續為會員者仍須符合「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區)農會會員資格審查規則」第10條之資格規定,至於77年11月16日至90年12月31日加入農會之自耕農會員其繼續為會員則須符合「臺灣省各基層農會會員資格認定及審查要點」第3點之認定規定,先予敘明。
本案農保被保險人之會員身份,應先由基層農會依相關規定查明審認後,再確認其農保資格。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1月13日農輔字第1020740629號函》

2.農保被保險人因重複參加勞、農保,於辦理資格清查時應否現地勘查案
勞工保險局為處理97年11月26日前有勞、農保重複加保之被保險人農保資格,通知農會辦理農保被保險人資格認定時,其農保加保資格應依其當次勞保退保時之農保相關法令審查。農會並應將被保險人所提相關證明文件,連同「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認定表」送農保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得請被保險人檢具農地現況照片、銷售或生產資材憑證及會同農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現地勘查等。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1月22日農輔字第1030201264號函苗栗縣政府》

3.配合「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政策,農地一期作種植、一期作休耕之農民參加農保資格之認定原則
農民配合政府「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政策,農地一期作種植、一期作休耕,於休耕期間新申請參加農保時,倘能提出休耕給付勘查合格有案及前一期作確有農業經營之客觀證明文件,包括:申請天然災害救助有案、申請「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清冊」有案及繳售公糧稻穀有案之相關證明文件等,經農保資格審查小組審查符合「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之規定時,得新申請參加農保。
農民倘持申請二個期作休耕給付之特殊耕作困難地區之農地或連續兩期以上休耕農地,因無從事農業生產之事實,不得申請參加農保。
本會96年3月15日農輔字第0960109477號函說明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3月10日農輔字第1030022171號函》

4.依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農保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參加農保之會員被保險人,如經農會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基層農會會員戶籍查對實施計畫」辦理清查後,始查明其於63年6月12日以後曾有戶籍遷出又遷回情事,其農保資格認定疑義
倘其於參加農保前即發生戶籍遷出原農會組織區域情形(無論戶籍於加保前或後遷回):…以農會會員身分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其會員資格條件均應受農會法、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等相關法令規範,若其不具農會會員資格,即不符合以農會會員之身分參加農保。換言之,於參加農保前已因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而不具農會會員資格者,即不符合農保資格。
倘其於參加農保後始發生戶籍遷出又遷回原農會組織區域情形:…農會會員被保險人如有戶籍遷出原農會組織區域情形,其保險效力應自當次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之日起停止,惟其遷出後如又遷回,且經投保農會依「當次戶籍遷入時」之農會法﹑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等相關法令,審查仍符合農會會員或非農會會員資格條件者,則其保險效力自當次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之日重新開始,倘審查不符合規定者,則其保險效力仍自當次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之日起停止。尤其針對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如有戶籍遷出又遷回原農會組織區域之情形,遷回時請確實依「當次戶籍遷入時」之法令審查其是否符合農保加保資格。
《摘錄內政部103年5月29日台內團字第1030145233號函○農會》

5.「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11條之適用疑義案
本辦法92年6月12日修正施行前已加保之農保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因農地繼承﹑過戶﹑移轉﹑重新取得等資格條件異動致應喪失農保資格,但同時仍有其他資格條件提出後(例如原加保農地已移轉,能提出同時持有另一筆農地從事農作)得接續其農保資格者,投保農會審查時始適用本辦法第11條之規定。農保被保險人於加保後倘有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或農地喪失等不符加保資格之情形時,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已喪失農保被保險人資格,農會應依相關規定申報退保,農保資格喪失後又重新取得加保資格條件者,農會審查時即應依其重新申請加保當時之規定審查,自無本辦法第11條規定之適用。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6月3日農輔字第1030217442號函○農會》

6.農保條例第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適用疑義案
按農保條例第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農民申請參加農保,若已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自應依第5條第1項規定以農會會員身分加保為被保險人,僅非具農會會員身分之農民,始可依第5條第2項規定以非農會會員身分加保為被保險人。縱本條例於102年1月30日修法後,農會會員已由強制參加農保改為自願加保,然本條例已明確規範農民具農會會員身分者(包含新申請參加農保者,及原以非農會會員身分參加農保後再申請加入農會會員者),均應依第5條第1項規定以農會會員身分申請或重新申請加保,自無法依第5條第2項規定以非農會會員身分加保。
…因二類(農會會員﹑非農會會員)農保被保險人之資格條件及法令依據各不相同,又農保係採申請制,倘其欲變更資格別(農會會員改非農會會員或非農會會員改農會會員)加保,仍應重新申請加保。
另查本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參加本保險而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參加本保險;其因資格變更致喪失本保險加保資格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重新申請加保。」是以,由於本條例於102年1月30日修法後,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始能參加農保,若農民於本次修法前已參加農保,且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如其欲變更加保資格別,則應依修正後之規定重新申請加保,然因其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依修正後之本條例第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不符合加保資格。
《摘錄內政部103年6月5日台內團字第1030154058號函○農會》

7.「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第4項之適用疑義
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農發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之土地,既經允許於其上合法從事農業使用,自不宜限制以該等土地實際從事農業者加入農會為會員之權利,故本會103年6月3日修正發布本辦法第2條第4項,明定申請加入農會為會員者,其所持以入會之土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並核發仍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之證明文件,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依規定為農會會員。亦即上開本辦法第2條第4項修正放寬後之適用對象,除修正前本辦法所定已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事後所持有之農業用地變更為農發條例第38條之1土地外,尚包含得逕以農發條例第38條之1土地加入為會員之情形,合先敘明。
本辦法第2條第4項修正施行前已依原規定入會者,因本辦法現行條文第2條第4項修正放寬後之適用對象,已涵蓋修正前本辦法第2條第4項﹑第5項之原規範對象,爰本辦法第2條第4項修正施行前已依原規定入會者仍得繼續為會員,至其不符農發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而喪失會員資格日止。
農發條例第38條之1已敘明略以︰「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何時變更...」,爰本辦法第2條第4項適用後,對於103年6月4日前已加入農會之會員亦一體適用。即使農會發現早期會員入會當時係持非農業用地入會,只要該會員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並核發仍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之證明文件,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仍予認定其會員資格。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6月27日農輔字第1030220429號函》

8.農會因辦理會籍清查,始查明該會會員於農保試辦期間加保且加保前曾有戶籍遷出又遷回農會組織區域情事,其農保資格認定案
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78年7月1日始正式施行,在正式施行前,係依臺灣省政府訂頒之「臺灣省農民健康保險暫行試辦要點」及「臺灣省第二期試辦農民健康保險暫行要點」規定試辦農保。本案經查該會員係於74年10月25日依據「臺灣省農民健康保險暫行試辦要點」第7點「農會被選定辦理本保險後,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其全體會員均應參加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農會為投保單位」規定,參加農保為被保險人。
是以,農保試辦期間,農會會員如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即可成為農保被保險人。惟倘農會會員加保前曾有戶籍遷離農會組織區域之情事,是否審認其仍具農會會員資格部分,鑑於農會會員資格認定業務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案經本部…函詢該會,該會已於103年6月27日…函復略以︰「查農會法第28條規定『農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策劃業務,監事會監察業務及財務。』是以,農保試辦期間,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程序成為被保險人之農會會員,應可視該程序為會員資格審查之程序。亦即,於農保試辦期間以農會會員身分加保之農保被保險人,縱當事人於加保前曾有戶籍遷離農會組織區域之法定出會情事,惟因事後經會員代表大會重新審查之程序,除農會舉證當事人確未提出入會之申請外,應可審認其具有農會會員身分。」
…故本案所涉農會會員資格認定部分,請各基層農會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上開103年6月27日函復意見,據以辦理該等農會會員資格審認事宜。倘依該會103年6月27日函示審認其符合農會會員資格者,自亦符合農保資格。又因其自始符合加保資格,故持其農地加保之眷屬,農保資格亦無疑義,自不會因持該等農會會員所提供之農地加保而須辦理資格重審。
另針對農會會員於本條例78年7月1日正式施行後始參加農保,如經基層農會辦理資格清查後,始查明其於63年6月12日(農會法全文修正公布日)以後曾有戶籍遷出又遷回情事,有關其農保資格之認定,亦請依本部103年5月29日台內團字第1030145233號函辦理。
《摘錄內政部103年7月18日台內團字第1030201485號函》

9.農民得否持經農委會農糧署核定得申請二個期作休耕給付之耕作困難地參加農保案
農保在保人或新申請人持以加保之農地,如屬連續二期之休耕地,因無從事農業生產之事實,未符參加農保資格。

至於農保在保人持以加保之農地,如屬經本會農糧署核定得申請二個期作休耕給付之耕作困難地,因其非屬自願性不耕作,因此得繼續參加農保;惟新申請人不得持該農地參加農保。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8月18日農輔字第1030022808號函》

10.農民持國有林地出租造林契約書申請參加農保是否須辦理現地勘查案
農保為職域性保險,農民參加農保自須符合「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要件。依據「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參加農保者除持有效期間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過去1年內申請天然災害救助有案相關證明﹑過去1年內公所造具之「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清冊」有案相關證明﹑林業用地之森林登記證及其他機關出具可供證明有農業經營使用之文件外,皆應辦理現地勘查,以確認其持有或承租之農地確有農業經營之事實,合先敘明。
查造林租約存續期間,原則上僅能顯示租地使用符合租約規定,故農民持國有林地出租造林契約書申請參加農保時,除有上開辦法第6條所定林業用地之森林登記證,得免辦理現地勘查外,仍應由本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審酌個案之契約內容﹑訂約時間及實際林業經營現況等,出具該筆林地確有林業經營事實之證明文件,始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6條得免辦理現地勘查之規定。
民眾持國有林地出租造林契約書申請參加農保時,倘農會有個案資格認定及現地勘查之相關疑義,得請本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協助現地勘查。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10月9日農輔字第1030234366號函》

11.92年6月12日「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修正發布前已加保之非會員被保險人,於92年6月14日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農保資格如何認定案
92年6月14日前以非農會會員身分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如其於92年6月14日以後,102年1月30日農保條例第5條修正公布前,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尚得繼續參加農保,惟如其於102年2月1日以後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則應自其領取老年給付後即喪失農保資格。
《摘錄內政部103年12月29日台內團字第1030615580號函》

最後更新日期: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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