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解釋令-105年

1. 有關104年12月30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公布後,農民申請參加農保之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案
農保條例第5條條文業經總統以104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541號令修正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爰農保條例第5條修正條文自105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
依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農保條例第5條第6項規定「第1項及第2項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即依上述規定授權,本會應會同內政部訂定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另查本次農保條例修法意旨,係為使第5條第1項農會會員與第2項農民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身分資格標準一致,故於同條第6項適用對象增列第1項之農會會員。
按104年9月15日修正發布之「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稱農保審查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依農保條例第5條第6項規定訂定之,其適用對象原為同條第2項非農會會員部分,惟依本次農保條例修法之意旨,其適用對象已擴及於同條第1項農會會員部分。申言之,105年1月1日起申請參加農保者,不論農會會員或非會員,其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均一體適用104年9月15日修正發布之農保審查辦法。
另,為保障本次農保條例修正施行前以農會會員資格加保之被保險人權益,本會刻依法制作業辦理上開農保審查辦法之修正程序。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1月14日農輔字第1050200451號函》

2. 持為共有土地分管約定之農業用地申請參加農保之資格審認案
依內政部105年1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0008145號函略以,查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及第826條之1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又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之約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是以,民眾持以申請參加農保或健保之農業用地,倘為承受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有部分並經所有權登記後,原有登記之分管約定,於共有人間重新約定變更登記或經法院裁定變更登記前,自具有效力,即民眾得就原已登記之分管約定主張其使用權利範圍,以從事農業工作。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2月2日農輔字第1050204280號函》

3. 104年12月30日農保條例修正公布前以農會會員資格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在「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尚未修正完成前之過渡措施案
依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農保條例第5條第6項規定「第1項及第2項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即依上述規定授權本會應會同該部訂定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審辦法),本會刻依法制作業辦理上開農審辦法修正程序中。
為保障農保條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已以農會會員資格參加農保者之權益,於農審辦法尚未修正完成前,農會審查農會會員農保資格之過渡措施如下:
(一)加保時間為104年12月31日(含當日)前,其資格應符合「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之規定。
(二)自105年1月1日起加保,依本會105年1月14日農輔字第1050200451號函(諒達)之意旨,其資格應符合104年9月15日修正發布之農審辦法規定。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2月22日農輔字第1050205551號函》

4. 有關○○農會建議,申請參加農保者,持偏遠及海拔過高之農業用地得否免辦理現勘作業等疑義案
農會應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現地勘查,惟有同辦法第3條附件一所定客觀文件之一者,得免辦理現地勘查;另經依相關佐證資料(如地形圖或航照圖等圖資)審查該農業用地確實無法合理供作農業生產使用,自不符合參加農保之要件,該申請人自未符申請參加農保資格。
至於○○農會建議農會辦理平時清查時,對於持海拔高度過高農地加保之被保險人,可否因不合理個案情形而另訂以銷售購買憑證作為實際從事農業證明一節,查參加農保應具備一定金額之銷售或購買憑證,為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明定,○○農會所提本節建議與監察院101年財調125調查意見及101年財正49糾正意見,尚無不合。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4月8日農輔字第1050211635號函》

5. 有關農民持具「土地無償借用契約書」之農業用地,得否申請參加農保疑義案
按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且以農作維繫生計之農民參加之職域性社會保險。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5項規定略以,參加農保之農民承租農業用地,應訂有租賃契約,該租賃契約並經公證。…先予敘明。
查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同法第464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是以,農保審查辦法…所定承租農業用地,均係以租賃為要件,其與使用借貸並不相符。爰本案○○農會所稱土地無償借用者與前揭租賃規定並不相符,故持使用借貸之農業用地者自不符合參加農保被保險人…之資格。
另農民倘持符合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2目之4規定所指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並具同辦法第3條規定之應備相關文件時,自得申請參加農保…。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4月22日農輔字第1050214070號函》

6.民眾所持國有地租賃契約屆滿終止者,其農保資格審認程序
農保為農民參加之農業職域性社會保險。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農民參加農保應持自有或承租符合一定面積農地,並實際從事農業勞務工作為其前提要件。農保被保險人倘持自有農業用地加保,於該農業用地移轉時,因未符合上開農保審查辦法規定,將喪失農保被保險人資格。同理,農保被保險人如承租他人農業用地加保,於租賃契約租期屆滿時,即喪失農保被保險人資格。
至貴局前開…函所指持國有地租賃契約屆滿終止者,其參加農保之資格審認程序1節,參照本會90年3月14日農輔字第900107404號函釋「雇農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檢具有關證件,向農會申請變更,其年資未中斷」意旨,對於持貴管國有地租賃契約租期屆滿之農民,於該租賃契約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得檢送租賃期限未中斷之續約契約書,至其投保農會辦理農保資格審查,符合上開規定者,自得繼續維持其農保被保險人資格;如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續約者,由其投保農會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辦理退保通知。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8月26日農輔字第1050229294號復林務局函》

7.有關105年1月1日後農保被保險人可否同時參加農保與就業保險案
查105年1月1日農保條例(下稱本條例)第5條修正施行後,不論以農會會員或非農會會員身分新申請參加農保者,均一體適用「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審辦法),農委會、本部爰配合於105年6月24日會銜修正發布農審辦法,其中為保障原以農會會員身分參加農保者之權益,於該辦法增列第2條之1、第2條之2、第2條之3,並溯自105年1月1日施行,先予敘明。
有關105年1月1日本條例第5條修正施行前,已以農會會員或以非農會會員身分參加農保者,倘於105年1月1日前,有同時參加農保及就業保險之情形;或105年1月1日前已以非農會會員身分參加農保者,且於105年1月1日以後,有同時參加農保及就業保險之情形,渠等人員參加就業保險之農保資格認定,仍請參照本部98年4月9日及98年6月19日二函辦理。
有關105年1月1日本條例第5條修正施行後,農保被保險人倘有同時參加農保及就業保險之情形,其農保資格應如何認定,事涉農審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規定,係屬農委會權責,本部函請該會予以釋疑,該會先後以105年6月28日、105年8月31日函復在案,經參照該會建議,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105年1月1日後,始以農會會員或非農會會員身分新申請參加農保者,…自105年1月1日以後,倘先參加農保後,再參加就業保險,應自每年參加就業保險第181日起,自農保退保;倘其先參加就業保險後,再申請參加農保,則…應符合「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規定,始得參加農保。
(二)依據農審辦法第2條之1第1項規定,105年1月1日前已以農會會員自耕農或佃農資格參加農保者,倘於105年1月1日以後,…再參加就業保險…每年參加就業保險期間超過180日者,即難謂其係以農業為專任職業,故應自…第181日起,自農保退保。
(三)依據農審辦法第2條之2第1項及第2條之3第1項規定,105年1月1日前已以農會會員從事農業推廣工作者、農、林、牧場員工及雇農資格參加農保者,…鑑於此類農保被保險人係實際受雇從事農業生產或推廣工作,並以同一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故其同時參加就業保險時,似難謂其非以農業為專任職業,故此類農保被保險人,自105年1月1日以後,倘再參加就業保險應仍符合「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規定,得繼續參加農保。
《摘錄內政部105年11月9日台內團字第1050433622號函》

 

最後更新日期: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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