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解釋令-84年

1.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案未完成修法前,而全民健保如期開辦,現行農保現金給付之辦理案【保險費】
全民健保業於本(84)年3月1日開辦,因農保條例修正案未能如期完成立法程序,基於後法優於前法之法制原則,農保醫療給付部分併入全民健保辦理,仍依法有據。為使農保條例未修正前各項現金給付作業得以順利運作,請照左列權宜措施辦理。
1. 農保被保險人醫療給付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被保險人加保、退保、保費的計收等事項,由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
2. 農保被保險人之眷屬,依全民健保法相關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3. 農保被保險人現金給付(生育給付1個月、殘廢給付依標準表、喪葬津貼15個月),依現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投保金額維持現行10,200元,保險費率訂為2.55%(現行費率6.8%減全民健保費率4.25%),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30%,政府補助70%。
4. 實施日期:自84年3月1日起至農保條例修正通過之日止。
《內政部84年3月17日台內社字第8474079號函台灣省政府》

2.農地經區段徵收,得否再參加農保案
1. 按土地徵收乃國家因公共需要行使公權力強制取得私有土地,其性質屬原始取得,是以區段徵收與一般徵收,就徵收之性質而言,並無不同。土地被徵收後,於補償費發給完竣時,原存於被徵收土地上之權利應歸於消滅,由申請徵收之機關(政府機關)原始取得產權。而政府辦理區段徵收時,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4條規定,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折算抵付其應補償之地價。
2. 本案農民所有農地既經區段徵收,該農地產權即由徵收之機關原始取得,且其農地被徵收時間均在民國82年10月26日之前,亦與「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農地被徵收續加保作業要點」規定不符。是以,該被保險人如無其他符合參加農保之要件,自不得參加農民保險。
《內政部84年4月10日台內社字第8476487號函高雄市農會》 

最後更新日期: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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