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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解釋令-83年

1.被保險人於返還大陸探親期間死亡,其大陸親屬可否申請給付喪葬津貼案【財務】
1. 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0條第2項規定:「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復依來函所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82年9月9日(87)核字第1366號證明書所載,蔡○○確係農保被保險人蔡○○殯葬費之支出者無誤,洵堪認定,是以本案應予給付。
2. 有關喪葬津貼核發方式,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2年12月10日陸經字第8217499號函覆,請依「台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準則」之規定辦理。
《內政部83年1月21日台內社字第8378289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2.農民在公有土地從事農業工作,未取得租約或租約到期未續約,可否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案
1. 關於非農會會員在公有土地從事農業工作,未取得租約或租約到期未續約,原則同意依本部82年8月5、6日所召開之農保中區業務研習會議結論辦理,亦即得「以出租單位出具之承租或繼續承租證明參加農保」;若其持有公有土地出租機關或管理機關證明同意該等農民於確定期間內在該公有土地上從事農業工作者視同與政府訂定之租借用契約,得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3條第3款第2目暨其有關規定辦理加保。
2. 另據基層農會等多方反應,花蓮、彰化、台南、高雄、屏東、台東等地區迭有類似案件,宜請貴府農林廳立即積極主動協助農民,與其公有土地所有權機關或管理機關協商,以確認其間之租借用關係;即或由公有土地所有權機關或管理機關出具證明同意該等農民於確定期間內在該公有土地上從事農業工作之文件,俾該等農民得以申請參加農保,以保障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之權益。
《內政部83年8月2日台內社字第8317918號函台灣省政府》

最後更新日期: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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