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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解釋令-80年

1.非農會會員以雇農身分加保,惟其雇主並未發給工資,是否具有農保投保資格疑義案
1. 依民法第482條及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僱傭關係以給付報酬為要件,若其雇主未發給工資,自不認係僱傭關係。
2. 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3條第3款第3目之規定,其農地為林地時,並應檢附支付雇農薪資證明文件,若其農地非屬林地時,審查時如有必要,亦可責請其檢附薪資證明文件。
《內政部80年2月1日台內社字第896332號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年2月1日80農輔字第0104137A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2.農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之正會員死亡,土地所有權由其子女繼承,而其配偶之農保資格是否仍然有效案
農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之正會員死亡,若土地所有權由其子女繼承,則其配偶自不得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3條第3款第4目農會自耕農,佃農會員之配偶身分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惟如其具有該條款其他目情形之一者,則仍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申請繼續參加農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年2月5日80農輔字第0104849A號函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3.非農會會員以雇農身分農民健康保險,遭受雇主解僱退保後再另覓新雇主,是否受最近2年每年受僱6個月以上之限制案
非農會會員以雇農身分參加農民健康保險,遭受雇主解僱退保後再另覓新雇主,並再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時,若其能提出相同或不同雇主在最近2年中每年僱用達6個月以上,且雇主土地座落地點與雇農住址在同一縣(市)或不同縣(市)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之僱用證明書,應符合農保之雇農加保條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年3月14日80農輔字第0110277A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4.農保被保險人資格不可僅憑戶籍登記予以認定案
政府實施全面農民保險後,鑑於「假農民」過於氾濫,其資格之認定,應由當地農會嚴格審查,不可僅憑戶籍登記予以認定,以免失去農保之原意。
《內政部80年3月23日台內社字第911619號函》

5.土地所有權人養女之媳婦可否以土地所有權人之農地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疑義案
養父母子女為擬制血親,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3條第3款第1目之規定,自耕農之農地應指以「本人」或「本人之配偶、同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者為限;再者,依本會79年4月6日農輔字第9112910A號函釋上開規定所稱之媳婦,不包括孫媳婦,故本案以土地所有權人之孫媳婦身分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自不符合自耕農資格加保條件。
《內政部80年3月27日台內社字第913349號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年3月27日80農輔字第0112092A號函台北市政府建設局》

6.大安區農會建議放寬會員配偶繼續參加農保之限制案
非農會會員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係以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依據,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3條第3款第4目規定之農會自耕農、佃農會員之配偶,尚須符合同條第1、2、4款規定從事農業工作時間每年合計達90日以上,且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始得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倘農會會員死亡時,則其配偶自不得依上開辦法第3條第3款第4目以農會自耕農、佃農會員配偶身分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惟如其具有同條款其他目情形之一者,則仍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申請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年4月15日80農輔字第0115922A號函台北市政府建設局》

7.非農會會員農保被保險人因農地異動時致發生資格不合時,惟經補更正符合資格規定農地證件,提報審查小組審查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可否視為無須喪失資格予以退保,重新辦理加保疑義案
非農會會員之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因持以投保之農地所有權人變動致發生「資格」不合時,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10條規定,當然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故該農民應另以符合資格加保條件規定之其他農地證件,重新辦理加保手續,始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內政部80年5月4日台內社字第924785號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年5月3日80農輔字第0118652A號函內政部》

8.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函詢非農會會員之農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格清查工作,其從事農業工作之認定疑義案
1.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工作,如被保險人於期限內未能提出或拒絕提出相關證件以供清查,若屬農會會員部分,應依「台灣省各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要點」之規定辦理;若屬非會員部分,宜請清查單位再以掛號信通知被保險人限期提出相關證件,並予載明「若逾期未能提出相關證件,因而無法認定是否仍具有農民健康保險加保資格,應予退保;俟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後再重新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2. 農會對尚未接受清查之被保險人仍應照收保險費,如收保險費後,經清查認定已無投保資格者宜予退保及退費。
《內政部80年6月12日台內社字第934228號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年5月31日80農輔字第0124540A號函內政部》

9.非農會會員以雇農身分加保,如其雇主並未發給工資,僅給予零用金或穀物,是否具有農保投資格疑義案
僱傭關係以給付報酬為要件,若雇主未給付工資,自不認係屬僱傭關係;又「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及「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為勞動基準法第21條及第22條所明定。準此,雇主若僅給付零用金,仍應屬工資性質,惟必須符合上開法令規定;若雇主給付穀物應以工資之一部分為限,作價並應公平合理。
《內政部80年6月29日台內社字第941656號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年6月28日80農輔字第0128287A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10.農會辦理農保業務派員至戶政事務所查對有關戶籍資料時,建請戶政事務所提供資料閱覽,免收該項費用乙案
如農會自行派員閱覽戶籍資料得免收費用。
《內政部80年7月3日台內社字第936893號函》
《內政部警政署80年7月9日警署戶字第42356號函》

11.外國人與已參加農保之農會會員結婚,在其未取得我國國籍前,可否以自耕農之配偶參加農保案
依國籍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外國人為中國人妻者,當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但依其本國法保留國籍者,須依其本國法喪失其國籍後,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準此,外國女子與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會會員結婚者,得於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並依有關法令完成必要程序後,再依規定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內政部80年7月24日台內社字第8001689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12.自耕農及佃農之農地,如因天然災害或配合政府政策休耕,雖其從事農業工作時間1年未達90日者,擬請准予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案
依「辦理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審查應行注意事項」第3項規定,自耕農及佃農之農地,倘因休耕而未能具結其從事農業工作時間1年達90天者,仍不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惟如係已參加之農民因農業天然災害或配合政府政策而休耕,且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得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內政部80年8月8日台內社字第8003378號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年8月7日80農輔字第0136767A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13.農會辦理非會員農民農保業務,可否向非會員農民收取農保作業務費乙案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為其組織區域內合於第5條規定之農民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具名冊,以供保險人查對,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投保單位應為所屬被保險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內政部80年9月9日台內社字第8004562號函》

14.雇農持雇主出具之僱用證明書參加農保,經查獲係偽造不實者,應如何處理案
雇農持雇主出具之僱用證明書,經查獲係偽造不實時,農會審查人員是否應負民事、刑事或行政上之責任應視其審查過程有無故意或過失,就具體個案之事實調查認定,其涉及民、刑事責任者,則依司法程序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年9月13日80農輔字第0144092A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15.「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中「自耕農」規定所謂「同戶」疑義案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3條第3款第1目中之「同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係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戶內,且具有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等關係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年10月4日80農輔字第0147682A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16.非農會會員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後,應徵服兵役期間,是否可以繼續加保疑義乙案
查依農保條例第7條第1款之立法意旨,係指應徵召服兵役期間,未參加軍人保險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其參加農保後,有關給付之權益,自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內政部80年10月7日台內社字第8005841號函》

17.雇農每年從事農業工作時間疑義案
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3條第3款第3目規定,雇農須於最近2年每年受僱從事農業生產工作達6個月以上,如其僱用契約係按日計算者,須達180日以上,如依時間計算者,係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換算,即最近2年每年受僱從事農業生產工作合計達1,440小時以上始符合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年10月24日80農輔字第0150792A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18.雇主開具之僱用證明書,其中之薪資給付證明是否應送稅務機關備查有案
依現行「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規定,雇農係持雇主出具之僱用證明書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該證明書上並記載有雇農受僱之期間及薪資總額,並非薪資給付證明文件。惟審查投保資格如對該項記載有疑義時,自得要求申請人提出薪資給付證明文件。
《內政部80年11月11日台內社字第8008716號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年11月9日80農輔字第0153523A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19.雇農所提出雇主之農地為夫妻兩人合計始有0.5公頃以上者,可否據以參加農保案
依「辦理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審查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項規定,雇主開具僱用證明書應以其農地面積每滿0.5公頃,出具僱用1人為限,故未達規定規模之雇主不得開具僱用證明書。如雇農檢附數位規模未符合規定之雇主所開具之證明書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時,其土地面積合計縱然超過規定規模,仍不予核准。惟如雇農提出雇主之農地為夫妻分別所有合計0.5公頃以上者(須扣除已以該農地依自耕農或佃農身分加入農民健康保險之面積),因妻所有部分之不動產,於74年民法親屬編修正生效前(即74年6月4日以前),依民法法定財產制有關規定,登記於妻名下之不動產,如不能證明其為特有或原有財產,即屬聯合財產,其所有權仍認屬於夫,故夫妻之農地如符合左列3要件時得予合併計算,出具僱用證明書;若於74年民法親屬編修正生效後(即74年6月5日以後)始登記為妻所有之農地,則不得合併計算。
1. 夫妻須為自耕農或佃農。
2. 夫妻所有之農地座落與其住址應在同一縣市或不同縣市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
3. 雇農住址與雇主(夫與妻)之農地座落亦應在同一縣市或不同縣市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
《內政部80年11月14日台內社字第8008868號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年11月14日80農輔字第0154728A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20.夫妻不在同一戶內(分戶而不在同一縣市者),其妻可否以其配偶農地加入農保案
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又,目前農業經營係以家庭農場為單位,而農業發展條例對家庭農場之規定係「指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產銷之農場。」故夫妻雙方均同時從事農業生產者,應以同戶為之,惟若夫妻之一方有正當理由而未與他方同戶且未以同一農地從事農業生產者,得不受限制。至利用配偶之農地申請參加農保,仍應以「農地座落與其住址在同一縣市或不同縣市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為限。
《內政部80年12月4日台內社字第8009922號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年12月3日80農輔字第0159297A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21.非農會會員經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尚未撤銷宣告者是否具有農民健康保險資格案
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2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故禁治產人以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為前提,其是否具有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之能力,應依實際情形個案確實查核加以認定之。又同法第15條規定:「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本案當事人如係以「雇農」或「佃農」身分申請參加農保,其僱傭契約或租賃契約亦由本人為之,其契約當然無效,自不具農民健康保險資格。
《內政部80年12月6日台內社字第8009486號函》

22.自耕農之外祖母得否以同戶直系血親加入農民健康保險案
依民法第967條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請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故外祖母為直系血親;若其合於「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3條之規定,自得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年12月9日80農輔字第0160283A號函內政部》

23.非農會會員以雇農身分參加農保,如雇主全部給付穀物為報酬或給付之工資低於基本工資者,其是否具有農保投保資格疑義案
依勞動基準法第3條規定,農、林、漁、牧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其工資之給付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若雇主有全部給付穀物或低於基本工資之情形,其是否存有僱傭關係,應確實查核認定之;另違反勞動基準法部分,移由勞工主管機關處理。
《內政部80年12月31日台內社字第8011270號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年12月30日80農輔字第0163491A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最後更新日期: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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