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須知

  1. 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機關檔案、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2.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政府資訊及卷宗(以下簡稱檔卷),應事先填具申請書(附件一),載明下列事項,向本局申請:
    1.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2.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3. (三)、申請項目。
    4. (四)、檔卷名稱或內容要旨。
    5. (五)、檔號或收發文號。
    6. (六)、申請目的。
    7. (七)、有使用檔卷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8.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3. 三、本局受理申請案件後,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檢調作業,並擬具准駁與否之審核意見後,簽陳核判。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並以審核表(附件三)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前項審核表,除敘明理由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1. (一)、檔卷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2. (二)、檔卷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3. (三)、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4. 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前點第三項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5. 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卷,本局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子儲存者,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但已釋明有使用原件之必要,經審認合宜者,得提供檔卷原件。
    前項檔卷有不宜抄錄或複製之情形,或複製檔卷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虞者,得僅提供閱覽服務。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卷,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以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法拒絕其申請。
    抄錄或複製檔卷,涉及著作權事項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7. 七、提供應用之檔卷,其內容含有前點第一項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8. 八、申請人至本局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審核表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局指定之檔卷應用處所。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9. 九、申請人進入檔卷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禁止飲食、吸煙、喧嘩或其他妨礙他人之行為。
    2.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3. (三)、禁止使用墨汁、墨水、修正液、原子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4. (四)、抄錄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5. (五)、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局網路系統。
    6. (六)、不得破壞本局提供應用之器材設備。
    7. (七)、不得有其他不符應用目的之行為。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應遵守本局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
    有暫離檔卷應用處所之必要者,應將檔卷交由承辦人員保管;應用影像系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
  10. 十、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應保持檔卷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1.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2.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3.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11. 十一、申請人應用檔卷有違反前二點之情事者,本局得停止其應用檔卷;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12. 十二、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局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13. 十三、申請人應於開放時間內進入檔卷應用處所:
    1. (一)、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2. (二)、檔卷應用處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4號(本局指定之地點)。
  14. 十四、申請應用檔卷經核准後,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者,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其餘政府資訊則依「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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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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