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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依規定為適用新制之永久居留外籍人士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自108年5月17日起修正生效,將取得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納入適用,自是日起到職且適用勞基法者,一律適用新制,雇主應提繳至少每月工資6%的新制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的個人專戶。

勞保局進一步說明,永久居留外籍人士如果是在修法生效前(108年5月16日以前)到職且適用《勞基法》,可以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不過必須在6個月內(108年11月16日以前)向雇主表明,屆期未表明適用舊制者,就應適用勞退新制,雇主須依法於期限屆滿15日內(即108年12月2日以前)向勞保局申報提繳新制退休金。

值得注意的是,《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於107年2月8日施行,如已依該法規定適用勞退新制者,應優先適用該法,不得再主張以永久居留外籍人士身分變更適用制度。

勞保局提醒雇主,應依規定申報提繳新制退休金,並於期限內繳納,以維護勞工權益。如未依規定辦理,將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並依法公布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等相關資訊,請多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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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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