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解釋令-108年

1.有關以農保條例第7條第3款繼續參加農保之納保對象
核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之被保險人,除農地所有權人外,其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以該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參加農保,且符合該款其他規定者,亦得繼續參加農保,並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98年9月25日台內社字第0980173771號函及100年2月23日台內社字第1000010749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2月13日農輔字第1080022223號令》

2. 有關河川公地實際耕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辦理方式
按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2目之4規定「...四、依法從事農業工作,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4.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同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稱農保),應填具申請表,並依第2條第1項各款資格條件檢具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六、...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出具之農地合法使用及確有農業經營之證明文件。」依此,農民如合法使用政府機關之農地,並檢具該政府機關之農地合法使用及確有農業經營之證明文件且符合農保審查辦法其他相關規定者,得申請參加農保。先予敘明。
基於保障實際耕作農民參加農保之權益,依下列方式辦理持有河川公地種植許可書的農民申請參加農保:
(一)農民持河川公地種植許可書向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申請參加農保,該農會應函請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現況勘查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會同農會、申請人及土地坐落之公所,並得請經濟部水利署之相關河川局、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及農糧署各區分署派員協助辦理農地現況勘查相關事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現況勘查結果函復農會,並副知申請人。投保農會依前述現況勘查結果及農保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後續農保審查作業。
(四)依本方式申請參加農保者,符合農保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但書,檢具第3條附件1所定其他機關出具可供證明有農業經營使用之文件,農會得免辦理現地勘查。
本會107年9月7日農輔字第1070023425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3月13日農輔字第1080022536號函》

3. 有關持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認定疑義案
查104年9月15日「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增訂第2條第1項第4款第2目之4「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從事農業生產者」得申請參加農保。107年3月14日於同款增訂第3目及第4目「養蜂農民」及「實際耕作者」得申請參加農保,均基於農保屬職域性社會保險,其農地合法使用權限及持有飼養蜂箱均以本人為限,另依水利法第91條之2規定,第78條之1規定之河川區域使用人經轉讓他人使用者,廢止其核准或許可。
依此,持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申請參加農保者,依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2目之4之規定申請參加農保,以使用許可書之「被許可使用人」本人為限。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4月24日農輔字第1080214329號函》

4.有關取得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之原住民,其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得否持該土地設定之權利,準用自有農業用地之資格條件參加農保乙案
按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下稱山保條例)第37條規定取得耕作權、地上權之原住民,得準用第1項第4款第1目自有農業用地之資格條件規定參加農保。…依據法務部104年3月19日法律字第10403503020號函略以,山保條例所稱地上權內涵,解釋上包含民法修正後,以種植竹木為目的之農育權。是以,取得農育權之原住民,得依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參加農保。
至得依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參加農保之原住民,係因農保審查辦法為保障原住民參加農保之權益,在其未無償取得所有權前之階段,特增訂該項規定,使其得依自有農地面積之規定參加農保,故其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欲以該土地參加農保,亦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且其資格條件及農業用地面積尚須符合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等相關規定,始得申請參加農保。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6月19日農輔字第1080220872號函》

5.有關農民健康保險申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得否供申請人參加農保案
依據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1目規定,申請人如有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事實,且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確為其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則應以該等室內固定農業設施使用執照之實際面積為基準計算,如其符合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面積等相關規定者,自得依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之規定,申請參加農保。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6月27日農輔字第1080715417號函》

6.有關持河川公地種植許可書者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得否再持其他多筆農地拼湊符合0.2公頃而申請加保案
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2目之4規定,對於持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之農地(如持河川公地、臺大試驗林等)申請參加農保者,並無前述同款第2目之3得合計之規定。
又107年3月14日修正發布之農保審查辦法,係依監察院要求訂定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認定標準及前揭說明應具維持生計要件等,增列養蜂農民及實際耕作者得參加農保之規定,均明定農民所耕作農產物種類,應達到相關規模,以維持生計。
依監察院要求訂定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認定標準之意旨,及考量農保被保險人應有從事農業工作之技能及具維持生計事實,有關持其他多筆農地拼湊符合申請加保面積者之審查程序,請貴府輔導所轄農會依本會107年7月27日農輔字第1070023118號函(正本諒達)辦理,以確保加保者具備「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事實,及健全農保制度。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11月28日農輔字第1080248560號函》

7.有關僅已領取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資格審查是否應辦理現地勘查以作為加保資格認定疑義案
有關已領取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未曾因領取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或勞工保險(下稱勞保)失能給付,並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9條或勞工保險條例第57條規定自農保或勞保逕予退保者,倘依其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及障礙程度對應基準,或可由其病歷資料合理認定有影響其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能力之情形時,請勞保局洽請投保農會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5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提供辦理現地勘查之相關資料,備供查核。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11月29日農輔字第1080252094號函》

8.有關農民因戶籍遷出原農會組織區域,致喪失農保被保險人資格案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下稱農保條例)第5條第4項規定,農會會員已參加本保險者,因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或因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會員資格,經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審查仍符合第1項或第2項規定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會員資格之日開始。次依內政部95年12月22日臺內社字第0950195322號函釋略以:「農保被保險人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者,應改依當次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經投保單位依當次戶籍遷入時之法令審查通過且依規定繳納保險費者,其保險效力自當次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之日開始。」。
按農保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102年2月1日前已參加本保險而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已提出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申請者,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參加本保險;其因資格變更致喪失本保險加保資格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重新申請加保。是以,102年2月1日前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保被保險人,倘於該次修法後有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之情事,在未經查明其不符合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等加保資格條件前,依說明二之法令及函釋,尚無農保條例第5條第3項後段「因資格變更致喪失農保加保資格」之適用,亦即不得僅因其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即視為資格變更而退保,渠等如經戶籍遷入農會審查,符合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等加保要件,則仍得於新遷入之農會繼續參加農保,其保險效力自當次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之日開始。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12月5日農輔字第1080249365號函○○○政府》
最後更新日期: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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