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因疫情無法歸國致出境滿2年戶籍遭遷出民眾國民年金保險權益,衛生福利部已核定延長「為保障因疫情無法歸國致出境滿2年戶籍遭遷出民眾國民年金保險權益之彈性措施」適用期間至112年12月31日,以為因應。
一、申請接續納保資格:109年1月1日當日在保且國民年金持續加保者(不處理疫情爆發前已出國退保者),因出國2年以上,遭戶政機關遷出戶籍,致喪失納保資格,可備函並檢具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郵寄勞保局提出申請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繳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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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金給付權益不受影響:
1.申請年金給付(老年、身心障礙、遺屬):檢具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郵寄勞保局,經審核通過後續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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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基本保證年金:109年1月1日前,原按月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於109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期間,如有因疫情未回國致遭遷出戶籍或未能於近3年內每年在國內居住滿183天,可備函並檢具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郵寄勞保局申請從寬採計請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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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申請郵寄地址:100023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42號(國民年金組收)
※貼心叮嚀:國民年金組(濟南路2段42號)此址僅受理書面郵寄,臺北市諮詢櫃檯請改至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
諮詢櫃檯:各地辦事處
諮詢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