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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追償

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之雇主,如未為受僱勞工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勞工如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仍得申請職災相關給付,惟經本局核付後,應向雇主追還金額。

  1. 應繳納給付範圍: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失蹤給付。
  2. 應繳納金額如何計算:
    (一)傷病給付、失能一次金給付、喪葬津貼、遺屬津貼、遺屬一次金及失蹤給付:
    依勞工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各項給付之給付基準計算。
    (二)失能年金:
    換算為失能一次金計算。例如:完全失能第一等級,換算為失能一次金為1,800日。
    (三)遺屬年金:
    換算為遺屬一次金40個月計算。
  3. 投保單位應於收到本局書面行政處分之翌日起15日內繳納,若經催告後仍未繳納者,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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