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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勞工,但投保單位未申報加保

受僱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雇主之勞工(請見「適用對象」),若投保單位未為受僱勞工申報參加職災保險,勞工如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仍得依規定請領職災醫療、傷病、失能、死亡或失蹤給付。
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期間之月投保薪資,按勞工月薪資總額對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等級認定,但以不高於發生保險事故當時,保險人公告之最近一次職災保險統計年報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對應之等級為限。未提具相關薪資資料時,按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等級計算。
經勞保局核發職災傷病、失能、死亡或失蹤給付後,將於給付金額範圍內,令雇主限期繳納金額。(請見「給付追償」)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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