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給付標準

  1. 因職業傷病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就診,或在國內因緊急職業傷病至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或在國外遭遇職業傷病,必須於當地診療,得向本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其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核退期限、核退基準、程序及緊急傷病範圍,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醫療費用支付標準除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外,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有規定者為限。
  2. 自111年5月1日起,因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就醫,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選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5條第1項所定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者,於先行墊付自付差額後,得向本局申請核退該差額費用。
最後更新日期: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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