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死亡者。

  1. 喪葬津貼: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
  2. 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死亡遺有符合下列請領條件之遺屬,由當序遺屬請領遺屬年金。
受領順序 遺屬 請領條件
第1順序 配偶及子女
  1.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扶養下列規定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 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2. 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第2順序 父母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
第3順序 祖父母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
第4順序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 孫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未成年。
  2. 無謀生能力。
  3.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第5順序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未成年。
  2. 無謀生能力。
  3.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1. 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其死亡遺有下列順序遺屬,由當序遺屬請領遺屬津貼: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
    (5)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姊妹。

    ※遺屬年金與遺屬津貼僅得擇一請領。

  2. 遺屬一次金:
    被保險人98年1月1日後首次加保,當序遺屬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全部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者,可請領遺屬一次金。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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