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資格
- 勞工於參加職災保險期間曾從事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之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經本法認可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係因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致罹患職業病,因該職業病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或住院診療,並繳納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費用,可向本局申請醫療補助。
- 醫療補助期間自診斷職業病之日起,最長以5年為限,經認可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離島地區得由原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診斷),勞工因同一職業病仍必須繼續接受診療,可再延長5年,並以一次為限。
給付標準
依
實際繳納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的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發給。
請領手續
- 補助期間自診斷職業病之日起,最長以五年為限。但經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離島地區得由原應診醫師)診斷,因同一職業病仍須繼續接受診療者,得再延長五年,並以一次為限。
- 應備書件如下:
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且經審查申請人符合請領資格,應予發給者,經本局核定後,給付款將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查詢電話
退保後罹患職業病醫療補助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