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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參加職災保險期間曾從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3條第2項所定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經同法第73條第1項認可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離島地區得由原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診斷係因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致罹患職業病,因該職業病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或住院診療,並繳納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應自行負擔費用者。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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