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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災保險傷病給付的請領資格及給付基準各如何?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門診或住院治療中,可自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請領職災保險傷病給付。

給付基準:

職災保險傷病給付為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至恢復工作之前1日止,前60日部分是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日投保薪資發給,超過60日部分則是按平均日投保薪資之70%發給,合計最長以2年為限。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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