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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之核發

  1. 一次給付:申請手續完備,且經審查申請人符合請領資格及保險事故屬實,應予發給者,經本局核定後,給付款於15日內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2. 年金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如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自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追溯補給之,但已經由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就不適用;每月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本局會於次月底前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註:申請之當月,係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達本局之日期為準。)
最後更新日期: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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