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給付之核發

  1. 失能補助:申請手續完備,且經審查申請人符合請領資格及職災事故屬實,應予發給者,經本局核定後,給付款將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2. 失能照護補助: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符合請領規定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最長為3年;每月應發給之失能照護補助,本局會於當月底前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註:申請之當月,係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達本局之日期為準。)
最後更新日期: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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