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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保職災勞工死亡補助的請領資格、發給基準及應備書件各如何?

請領資格:

未依本法第7條、第9條第1項第1款、第10條第1項參加職災保險之受僱員工或自營作業者,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病致死亡,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職災勞工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

發給基準:

  1. 按死亡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月投保薪資計算,一次發給45個月。
  2. 領取失能補助後,因同一職業傷病致死亡者,其遺屬僅得請領死亡補助扣除已領取失能補助金額之差額。

應備書件:

  1. 未加保勞工職業災害死亡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書。
  3. 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遺屬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遺屬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4. 遺屬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檢附受職業災害勞工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5. 從事勞務或受僱之單位名稱、雇主姓名、地址、工作性質、內容及職業災害相關證明資料。(曾因同一職業傷病領取失能補助者,免附。)
  6. 罹患職業病者,檢附職業病診斷書及載有工作性質、內容、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有害物等作業之職歷報告書。(曾因同一職業傷病領取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失能補助者,或職歷報告書內容已詳細載明於職業病診斷書者,免附。)
最後更新日期: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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