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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112年11月29日修正發布

農業部112年11月29日修正發布「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第2條之1、第12條:
增訂年滿65歲且累計加保年資滿15年,持續從事農業工作之自耕農及佃農被保險人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下稱本保險)者,其加保資格條件不受全年銷售農產品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之金額限制。

二、第3條及第3條附件1:
配合農業部改制後之組織設置,修正機關名稱;另修正農民申請參加本保險應填具之申請表。

三、第8條:
明確規範被保險人遷出原投保農會組織區域後之農保資格認定方式。

本次修正後之條文,請參詳本網站便民服務/法令規章/農民保險/一般法規/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上一則漁船主、立法委員、議員、擬參選人、候選人、專利代理人、商標代理人、研究主持人等單位,可持雇主「自然人憑證」註冊使用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 下一則自112年12月1日起申請參加農保者,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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