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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

  1. 一、喪葬津貼: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
  2. 二、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死亡遺有符合下列請領條件之遺屬,由當序遺屬請領遺屬年金。
    1. (一) 配偶及子女:
      1.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扶養下列規定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 年滿 4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 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2. (二) 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
    3. (三) 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
    4. (四) 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5. (五) 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姊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3. 三、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其死亡遺有下列順序遺屬,由當序遺屬請領遺屬津貼:
    1. (一)配偶及子女
    2. (二)父母
    3. (三)祖父母
    4. (四)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
    5. (五)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姊妹。
※遺屬年金與遺屬津貼僅得擇一請領。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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