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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標準

  1. 一、喪葬津貼: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5個月。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則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
  2. 二、遺屬年金:
    1. (一)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2. (二)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職災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依職災失能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3. (三) 前述計算後之年金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
    4. (四)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3. 三、遺屬津貼(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始得請領):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40個月。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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