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勞、災、就保保險費可辦理緩繳及減免滯納金嗎?申請期間為何?
A:為協助受災單位,勞保局權宜依個案辦理勞、災、就保保險費緩繳並免徵滯納金。申請期間自113年4月4日(星期四)起至113年10月3日(星期四)止。
Q2.如何認定勞、災、就保保險費緩繳及免徵滯納金資格?
A:投保單位之通訊地址、登記地址、負責人地址其中任一址為花蓮縣,或新北市部分(土城區、板橋區、中和區、五股區、新店區、八里區、三重區、新莊區、汐止區、永和區、蘆洲區、鶯歌區、泰山區)、臺北市部分(松山區、中正區、南港區、內湖區、萬華區、士林區、大安區、文山區)及桃園市部分(中壢區、桃園區、八德區、平鎮區、大園區、龜山區、大溪區及蘆竹區)因房屋毀損不堪居住及民眾重傷或住院(設籍新北市、臺北市及桃園市部分)致營運困難者,即符合勞、災、就保保險費緩繳及免徵滯納金資格。
Q3.一般投保單位緩繳保險費及減免滯納金之期間為何?
A:
(1)113年1月份以前之保險費,其滯納金統一計至113年4月2日止。
(2)113年2月份至113年7月份計6個月的保險費:自寬限期滿日起算,得延後半年繳納,此半年期間免徵滯納金。
Q4.職業工會、漁會緩繳保險費及減免滯納金之期間為何?
A:
(1)112年12月份以前之保險費,其滯納金統一計至113年4月2日止。
(2)113年1月份至113年6月份計6個月的保險費:自寬限期滿日起算,得延後半年繳納,此半年期間免徵滯納金。
Q5.受災單位如何辦理緩繳保險費及免徵滯納金?
A:
(1)投保單位通訊地址、登記地址、負責人地址其中任一址為花蓮縣,或新北市部分(土城區、板橋區、中和區、五股區、新店區、八里區、三重區、新莊區、汐止區、永和區、蘆洲區、鶯歌區、泰山區)、臺北市部分(松山區、中正區、南港區、內湖區、萬華區、士林區、大安區、文山區)及桃園市部分(中壢區、桃園區、八德區、平鎮區、大園區、龜山區、大溪區及蘆竹區)因房屋毀損不堪居住及民眾重傷或住院(設籍新北市、臺北市及桃園市部分)致營運困難者:
①投保單位無法按期繳納保險費時,可填具申請書(附件1),以傳真(02-23214665或02-23910630)或郵寄方式向勞保局申請辦理。如有疑義請洽詢勞保局分機3555。
②職業工會、漁會無法按期繳納保險費時,可填具申請書(附件2),以傳真(02-23581682或02-23416221)或郵寄方式向勞保局申請辦理。如有疑義請洽詢勞保局分機2001或3301。
③申請書無須使用特定之格式,惟為便利受災單位申請,勞保局亦提供空白申請書供使用。
(2)投保單位通訊地址、登記地址、負責人地址均非花蓮縣者:申請辦理同上述方式,並另檢附受災證明(請洽稅捐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區公所、警消機關及里辦公室提出申請)。
Q6.職業工會、漁會所屬被保險人如何申請緩繳保險費?緩繳保險費及減免滯納金期間為何?
A:
(1)職業工會、漁會所屬被保險人如有受災,比照一般投保單位,填具申請書(附件3)申請辦理。
(2)113年2月份至113年7月份的保險費:自寬限期滿日起算,得延後半年繳納,此半年期間免徵滯納金。
Q7.欠費催收作業是否暫停?
A:受災單位已提出申請並經勞保局同意予以緩繳月份之保險費(一般單位:113年2月份至113年7月份;職業工會、漁會:113年1月份至113年6月份),於113年10月底前暫不催繳、限期繳納及移送行政執行。
Q8.有關補助災區受災單位之勞、災、就保保險費相關問題之洽詢電話為何?
A:若您對勞、災、就保保險費計算仍有疑問,可洽投保單位電詢:(02)2396-1266,轉繳款單所列聯絡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