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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雇主於115年7月15日前依規定為適用新制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

取得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前已納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為強化專業人才長期留臺誘因,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下稱外專法)第24條自115年1月1日修正施行,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下稱專業人才),無論是否取得永久居留身分,自是日起適用勞退新制,雇主應依法按月為其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勞保局表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專業人才,如係於外專法修正施行(115年1月1日)前已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修法施行後如欲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應於修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即115年6月3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表明,屆期未選擇者一律適用勞退新制;雇主則應於上開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即115年7月15日前),向勞保局申報溯自115年1月1日或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之日起提繳勞工退休金。

勞保局最後提醒,雇主為適用勞退新制之專業人才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時,應填具「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並檢附其居留證影本及專業工作證明文件影本(如:聘僱許可函影本、就業金卡影本,或由單位出具聘僱專業人才聲明書),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相關提繳申報作業及應備文件,可參閱勞保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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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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