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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則

  • 有關農保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罹患傷病,嗣經法院宣告禁治產,應如何保障其農保權益案
    農保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罹患傷病,嗣經法院宣告禁治產者,其請領保險給付時仍應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6條之規定,需為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之事故,始得請領。其家屬申領喪葬津貼時亦應符合前揭相關規定方予辦理,以符現行法令規定。惟被保險人於法院宣告禁治產確定時,如已符合殘廢給付請領條件者,得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
    《內政部92年5月7日台內社字第0920018016號函》
  • 有關申請農保給付案件,經審查證件不全者,保險人依法應通知之對象為何
    參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8條及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貴局於受理保險給付申請案件後,為核定保險給付,如發現有證件不齊全者,仍請通知投保單位轉囑請領人補正應繳之證件。惟為減輕投保單位因通知請領人增加之郵資負荷,及避免補正資料遺失或無人收領之情況,請貴局研擬「通知投保單位,並副知請領人至投保單位補正或領取資料」之可行性。
    《內政部89年11月30日台內社字第8978026號函》
  • 有關農保各項保險給付申請案以郵寄方式向本局提出者,其請領給付書件送達之計算時效案
    依內政部89年11月18日台(89)內社字第8962228號函示略以,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第8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為其組織區域內合於第5條規定之農民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具名冊,以供保險人查對」,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投保單位應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足見保險人(貴局)與投保單位之權責分工法令規定甚為明確,保險給付業務自應由貴局受理及辦理,投保單位既非貴局之分支機構,亦無受理保險給付申請業務之權限。
    本局89年12月4日89保受字第6074055號函略以,有關農保各項保險給付申請案,其請領給付書件送達之計算時效,層奉內政部函示略以,依照農保條例第8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之規定,保險人與投保單位之權責分工法令規定甚為明確,保險給付業務自應由本局受理及辦理,投保單位既非勞保局之分支機構,亦無受理保險給付申請業務之權限,有關保險給付申請書之提出,應以投保單位交郵之當日為申請日。
    《內政部89年11月18日台(89)內社字第8962228號函》
  • 有關農會對逾期借保戶農保被保險人請領之殘廢給付行使抵銷權案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者係指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被保險人向勞工保險局行使保險給付請求權,經該局核定相當金額並匯入被保險人存款帳戶後,該項金額應屬被保險人之個人財產,非前揭規定所指之「權利」。
    《內政部88年10月18日台內社字第8897086號函》
  • 有關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案未完成修法前,而全民健保如期開辦,現行農保現金給付之處理案
    全民健保業於本(84)年3月1日開辦,因農保條例修正案未能如期完成立法程序,基於後法優於前法之法制原則,農保醫療給付部分併入全民健保辦理,仍依法有據。為使農保條例未修正前各項現金給付作業得以順利運作,請照左列權宜措施辦理。(一)農保被保險人醫療給付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被保險人加保、退保、保費的計收等事項,由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二)農保被保險人之眷屬,依全民健保法相關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三)農保被保險人現金給付,依現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投保金額維持現行10,200元,保險費率訂為2.55%(現行費率6.8%減全民健保費率4.25%),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30%,政府補助70%。(四)實施日期:自84年3月1日起至農保條例修正通過之日止。
    《內政部84年3月17日台(84)內社字第8474079號函》
最後更新日期: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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