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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給付

  • 有關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請領配偶生育給付之法定要件及請求權時效疑義案
    查社會保險之目的,係冀求被保險人及其配偶於加保期間若發生保險事故能獲得給付保障,既以保障被保險人及其配偶為目的,則當以審查被保險人及其配偶是否符合農保條例之相關規定為基準,依農保條例第24條之規定,被保險人及其配偶於請領生育給付時,須符合「參加農保滿一定期間」與「分娩、早產或流產之事實」之構成要件,並以構成要件之成就日為起算請求權消滅時效基準。惟針對原本未婚之男性農保被保險人如請領配偶生育給付,爰參考未婚男性公教人員請領配偶生育給付之精神辦理,亦即該男性農保被保險人如於請求權時效內依農保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檢附戶籍資料證明其與新生兒之生母具夫妻關係之事實,亦得請領農保配偶生育給付。
    《內政部105年10月13日台內團字第1050061117號函》
  • 有關103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增列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生育給付及農民健康保險本人生育給付請領條件時,得請領之規定,與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有所牴觸案
    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略以:「...同時參加本保險及勞工保險或其職業災害保險者,發生同一保險事故而二保險皆得請領保險給付時,僅得擇一領取。」針對同一保險事故不得重複請領之規定,係為避免社會資源之重複。
    有關農保被保險人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並依法同時參加勞工保險及農保,如於重複加保期間分娩,依規定發生同一保險事故而二保險皆得請領保險給付時,僅得擇一領取。是以,若農保被保險人於農暇之餘同時參加勞工保險,並符合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及農保本人生育給付時,依本條例僅得擇一領取生育給付。
    又原參加勞工保險者於退保後參加農保,並於勞工保險退保後1年內參加農保期間時分娩,得否同時請領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及農保本人生育給付1節,查前述農保被保險人同時參加農保及勞工保險,均於保險有效期間內符合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及農保本人生育給付請領條件時,仍依本條例僅得擇一請領給付,本於「舉重明輕」之法理,自亦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擇一請領被保險人生育給付,方符合社會保險之精神。
    至於旨揭疑義,另涉及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第3項但書之立法意旨,據立法院公報第103卷第18期委員會紀錄,其似為兼顧女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而配偶為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之請領權益,並非放寬被保險人本人得重複請領生育給付。惟勞工保險條例係屬勞動部主管法律,仍請洽勞動部核處。
    《內政部103年6月24日台內團字第1030184657號函》
  •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於申請生育給付未兌領前死亡,或於死亡後始提出申請書,其生育給付得否核發疑義案
    查生育事故,如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應予核給生育給付。惟該投保農會在被保險人死亡後,再以其本人為給付請領人向勞保局提出申請生育給付,依民法第6條規定既已無行使權利能力,自不得再具名請領,應由其家屬提出,至其家屬提出請領之優先順序,由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未有明文,應依民法第1138條所定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之規定辦理。又被保險人死亡前請領生育給付,經保險人審定應給付者及保險人核付生育給付後被保險人尚未兌領前死亡者,其生育給付得按前開請領之優先順序承領。
    《內政部81年7月24日台內社字第8111794號函台灣省政府》
  •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分娩時即為死產者或分娩後嬰兒旋即死亡,其生育給付如何核發乙案
    本案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如合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4條第1款、第2款請領生育給付之要件,且具有分娩之事實者,無論其為活產或死產,其生育給付之標準均應依同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內政部79年7月31日台內社字第821836號函》
最後更新日期: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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