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簡介
為提高農民職業安全保障,使遭受職業災害農民及其家屬能獲得適當經濟補償,參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建立農民職災保險制度。「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於民國(以下同)107年6月13日總統公布修正,並經行政院定自107年11月1日施行,自該日起,開始試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農職保),採自願性加保,優先試辦因果關係較為明確之「職業傷害」,給付種類分為傷害給付、就醫津貼、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四種。
108年8月7日修正「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以下簡稱試辦辦法),擴大納保對象,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全民健康保險第3類被保險人且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外籍配偶,亦得參加農職保。
110年5月1日試辦辦法修正,再次擴大納保對象,增列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且以區域性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之農民,得參加農職保;另提高傷害給付金額,將傷害給付分為「一般傷害給付」及「增給傷害給付」。
110年9月10日修正試辦辦法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病審查辦法」,將職業病納入保障範圍,並將「傷害給付」修正為「傷病給付」。
112年2月10日修正試辦辦法,將農職保月投保金額隨農保月投保金額一併由10,200元調整為20,400元,相關保險給付金額除身心障礙給付及就醫津貼外,隨月投保金額調高,並刪除參加「增給傷病給付」。另自112年12月1日起申請參加農保者,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職保。
自113年9月1日起調整農職保傷病給付標準,前2個月按月投保金額全額發給,第3個月起按月投保金額70%發給,合計最長以2年為限。另為減輕被保險人診療之負擔,自114年11月6日起,調高就醫津貼金額,門診由每日50元調整為100元;住院診療由每日900元調整為1,200元。